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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8月4日到這家餐廳試菜,分別是九千元跟一萬元各一桌,菜色一般般,跟餐廳副總談好九月底的喜宴,(因為半年前已付了三萬元的訂金)我們如果自己自備酒水,我們再付他$300/桌的服務費。
可是昨天晚上(8/8)再與餐廳老闆娘談過,老闆娘全盤否認並推翻她的副總的決定,要我們自己去跟他們副總講,也就是副總說的不算數。

在這裏當副總也真委屈。

我們帶去了朋友的菜單給她看,朋友的菜單上面註明再加300元可以自備酒水,老闆娘反口說:「人家他們是100多桌…」言下之意是嫌我們的太少桌?

感覺有點心酸,我們的桌數這麽少,為什麼…

106/8/10 今晚帶了「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辦席、外燴法條」,約了大中華國際美食副總,我們決定要取消合約。

好笑的是:(以下大中華美食副總所有的決定都是透過尤總在電話上的指示)

副總說:餐廳的規定是不可能退訂金的,也就是要全部被沒收。

當我拿出政府的法條,副總又去跟尤總談過後,回來丟了一句很幼稚又好笑的決定:「可以退一半,但是上禮拜你們試菜的兩桌菜錢,要收回折扣!(試菜的折扣是在用完餐達成共識達,一桌打7折,另一桌打8折;再說這是兩馬子的事)這是那門子的邏輯!?我只是很納悶,一家歸模不小的地方婚宴廣場,老闆跟老闆娘的想法與處事方法完全…??

各位判官:如果你們以前在這個餐廳取消合約被沒收的訂金,請拿著這個法條去要回你的公道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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